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引导水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二项目建设条件与生产线布局
(二)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水泥粉磨站,要符合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符合省级水泥行业发展规划及区域产业规划环评要求,和项目当地资源能源环境经济发展市场需求等情况相适应,其用地必须符合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水泥产能总量控制有序发展原则,严格控制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
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年产能超过人均900公斤省份,原则上应停止核准新建扩大水泥(熟料)产能生产线项目,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等量或减量淘汰”原则执行。
(四)鼓励现有水泥(熟料)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不以新增产能为目技术改造项目。
(五)投资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企业应是在内大陆地区现有从事生产经营水泥(熟料)企业。
(六)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区域内新建水泥(熟料)项目。禁止在无大气环境容量区域内新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对该区域已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改造项目要做到“以新代老减排治污”。
(七)新建项目要取得土地预审矿山开采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后方可立项核准,必须依法取得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方可开工。
(八)鼓励对现有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低温余热发电粉磨系统能变频调速和以消纳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可替代原料燃料等能减排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九)投资水泥(熟料)新改扩迁建项目自有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35%。
三生产线规模工艺与装备
(十)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要采用新型干法生产工艺。单线建设要达到日产4000吨级水泥熟料规模,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市场容量有限边远地区单线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日产2000吨级水泥熟料(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熟料和特种水泥生产除外)。
(十一)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要配置纯低温余热发电,有可供设计开采年限30年以上水泥用灰岩资源保证,并做到规范矿山勘探设计开采。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加强环境保护,及时复垦绿化,严防水土流失。
(十二)新建水泥粉磨站规模要达到年产水泥60万吨及以上。边远省份单线粉磨系统不得低于年产30万吨规模。
粉磨站建设应靠近市场有稳定熟料供应源和就近工业废渣等大宗混合材来源地,要配套70%以上散装能力。
(十三)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建设要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工程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十四)新建水泥(熟料)项目要采用先进成熟能环保型技术装备,保证系统安全稳定和长期运转。具体要求如下:
1采用先进矿山安全爆破和均化开采原料预均化生料均化技术和设施;
2采用立磨辊压机高效选粉机等先进能环保粉磨工艺技术和装备;
3采用能降耗窑炉预热器分解炉篦冷机等煅烧工艺技术和装备;
4采用先进破碎冷却输送计量及烘干技术和装备;
5采用先进高效及可靠环保技术和装备;
6采用先进计算机生产监视控制和管理控制系统。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十五)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可比熟料综合煤耗综合电耗综合能耗和可比水泥综合电耗综合能耗要达到家规定单位水泥能耗限额标准。
(十六)水泥粉磨站可比水泥综合电耗≤38 kWh/t。
(十七)利用工业废渣作为水泥混合材,其废渣品种品质和掺加量要符合家标准。
(十八)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企业,应按家《约能源法》规定,开展能源审计和能效环保评价检验测试,提供准确可靠能耗数据和环境污染基本数据。
五环境保护
(十九)水泥(熟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符合环保部门有关规定。
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必须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得投产。
(二十)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以及可替代原料燃料处理污染控制标准。对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须配置脱除NOx效率不低于60%烟气脱硝装置。新建水泥项目要安装在线排放监控装置,并采用高效污染治理设备。
(二十一)要遵守《华人民共和清洁生产促进法》,按家发布《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规定,建立清洁生产机制,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二十二)水泥用灰岩开采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严格按照业经批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要分别制定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严格执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并按照审查通过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
(二十三)原料和产品破碎储运等过程产生无组织排放含尘气体,要达标排放。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须严格执行《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要求。
(二十四)新建水泥粉磨站和已有水泥粉磨站除粉尘和大气污染指标应该达标外,要增设和完善噪音防治设施。
六产品质量
(二十五)水泥(熟料)生产企业要按《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水泥(熟料)产品质量要符合相关产品标准。
(二十六)水泥(熟料)企业要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全过程实施严格质量管理。参照家颁布《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建立本企业全过程质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执行。
(二十七)水泥(熟料)企业要按家颁布《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建立完善化验室,并取得化验室合格证。
(二十八)水泥(熟料)企业要执行家颁布《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建立水泥产品质量对比验证和内部抽查制度,参加家和省组织产品质量检验和化学分析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对比活动。
(二十九)凡在水泥粉磨过程添加水泥助磨剂后,应在水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上注明所添加助磨剂类型(液体或粉体)主要化学成分。
七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三十)水泥(熟料)生产过程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具备相应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规制度。
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十一)要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设施,配备符合家有关标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事故防范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通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专项验收。
(三十二)不得拖欠家税收职工工资和医疗费,按期交纳家规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金。
八监督与管理
(三十三)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必须符合上述相关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项目,投资和工业主管部门不得核准;土地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质检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新增信贷支持;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三十四)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水泥专家,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常生产。
凡达不到上述准入条件新建和改扩建水泥(熟料)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已经生产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准入条件,要停止生产和收回生产许可证。
(三十五)准入条件发布前已投产运营水泥(熟料)企业和生产线应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达到准入条件规定各项标准。
(三十六)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发布。
建筑材料联合会水泥协会及相关技术认证和检验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准入管理。
九附 则
(三十七)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华人民共和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
(三十八)本准入条件所涉及家标准和行业政策法规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规定执行。
(三十九)本条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