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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后追问:保险保险公司为什么不是巨灾埋单人
2008-06-02 来源:理财周报 文字:[    ]

  此次汶川地震至少造成500多万人无家可归,在家破人亡的境况下,何以维系今后的生活以及重建家园,这一问题不仅困扰着灾区居民自己,也令各级政府倍感压力。

  “汶川地震带给我们的启示是,保险业有‘一大一小’两项工作急需政府大力推进。一是推广小额人身保险,保护广大居民特别是贫困地区居民的生命;二是推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建立,保护居民的家庭财产。”苏黎世保险大中华区首席顾问刘立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保险公司为什么不是埋单人?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70%以上的城市、50%以上的人口分布在气象、地震、地质和海洋等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近15年来,我国平均每年因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约3亿人(次)受灾,倒塌房屋约300万间,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约800万人,直接经济损失近2000亿元。

  这是去年8月份出台的《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中的描述。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陈秉正认为,巨灾不同于其他风险,具有波及范围广和破坏力大的特点,属于一种不能简单通过商业保险来转移和管理的风险。“在损失动辄数百亿的巨灾面前,市场机制是基本失灵的。”

  陈认为,当地震等巨灾发生时,政府救助和社会捐赠是必要的,但是不应该成为灾后重建的主力。建立一种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财政适度补贴的巨灾保险体系是当务之急。

  “保险公司为地震一类的巨大自然灾害承保,必须建立在巨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不然是不审慎甚至是不合适的。因为一旦巨灾发生,其引发的巨额赔偿将会令承保人破产,这在国外已有先例。”保监会相关人士接受采访时表示。

  该人士表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必须要有国家层面的推动。以地震保险为例,地震多发地带居民投保率比较高,历史上较少发生地震地区的居民投保率则比较低,形成一种不利于保险公司的逆选择。国家通过带有强制性的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不仅可以避免逆选择的出现,根据大数法则还可以使地震巨灾保险的费率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

  “在巨灾保险制度下,政府承担的是最后埋单者的角色。当保险共同体、再保险、巨灾基金甚至巨灾证券都无法消化巨灾造成的损失时,政府才会站出来对未消化部分埋单。”专事巨灾保险研究的刘立义表示。

  巨灾保险需政府推动、立法支持

  今年雪灾之后,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明确表示,这暴露出我国巨灾保险严重缺位的现象。

  陈秉正认为,从技术方面看,保险业对巨灾风险研究已有多年,各种相关数据和模型都已初步建立。从管理上来说,用商业化的手段开展各种风险管理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部分保险公司也开展了针对地震、洪水等巨灾的研究,初步建立起巨灾风险模型,对巨灾风险的损失以及产品定价进行了模拟实验。“建立巨灾风险已经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下一步就是政府推动的问题了。”

  陈表示,政府推动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行政支持,将各部门的相关数据进行汇总整合,牵头组织保险公司对已有数据和模型进行完善;二是税收支持,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巨灾保险,巨灾险保费收入免征保费税,巨灾保险利润免征所得税;三是经济支持,政府出资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作为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人,减少保险公司的后顾之忧。

  巨灾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部分。由政府从应急和救灾预算资金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启动资金;保险公司从收取的巨灾险保费中提出一部分,纳入巨灾风险基金。对于巨灾保险中的超赔部分,巨灾风险基金承担,相当于起到再保险的作用,也体现出政府巨灾风险最后埋单者的原则。

  此外,国家层面的立法支持也非常重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企业和个人参加巨灾保险,可以有效避免逆选择,降低巨灾保险费率。

  刘立义则建议,巨灾风险制度设立应该分为三层。第一层是建立巨灾保险共保体,各家保险公司联合起来为巨灾承保;第二层是向国外保险机构进行分保,把风险由国内转移到国外;第三层是实行巨灾证券化,把巨灾风险由保险业分散到容量更大的资本市场。

  “半年时间内,雪灾和地震灾害的接连发生,客观上将起到催生巨灾保险制度的作用。”陈秉正表示。

  巨灾保险或可避免“豆腐渣”建筑伤人

  陈秉正认为,巨灾保险不仅可以拯救受灾居民和政府于不同的水火灾难,还有一些良好的附加作用。

  汶川地震令当地不少企业陷入困境,员工伤亡、厂房倒塌、设备损坏等均需资金以解燃眉之急。由于政府救助和社会捐赠主要是满足灾区群众的生存、生活问题,一般很少能顾及到受灾企业。如果企业投保巨灾保险,可以借助理赔款迅速恢复生产,尽快走出地震破坏的阴影。

  巨灾保险的建立,还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抢险救灾的参与积极性。汶川地震中,不少倒塌建筑被认为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不能及时逃生。陈秉正认为,如果设有巨灾保险,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会对建筑物的质量进行鉴定,类似问题就能提前暴露出来。对于人身险来说,保险公司出于防损减损的考虑,会主动对投保人进行巨灾自救等知识的普及,改变目前只有相关政府部门单方面努力的局面。

  陈秉正表示,巨灾风险制度下,个人和企业可以通过多缴纳保费来提高自己的保险额度,更大程度上分担政府负担。根据美国的洪水保险计划,发生洪水灾害后,缴纳保费多的居民可以得到较高的补偿,未参加计划的家庭只能得到一个最低限度的补偿,以此提高居民和企业参加巨灾保险的积极性。如果巨灾保险缺失,居民就失去了选择权,只能被动接受政府对财政补贴和社会捐赠的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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