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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卫星发射保险
2008-11-17 来源:中国保险报 文字:[    ]

  我国的卫星发射保险是从1985年10月2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我国国土普查卫星开始的。

  这件事要从头说起,1984年上半年中国长城工业公司(航空航天部下属公司)副总经理乌克利率团访问美国的卫星制造公司休斯公司,推销中国的卫星发射服务,将中国的卫星发射技术推向国际市场。在会谈中,美方询问中国代表团:“你们的保险公司是那家?”就是说,哪家保险公司承担卫星发射的保险责任。由于长城公司事先没有考虑到保险,无法回答对方提出的问题。但由此,使长城工业公司懂得,卫星发射走向市场还有一个保险问题。1984年底,中国长城工业公司负责人来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商谈投保卫星发射保险的问题。卫星发射保险对我们来说是一项全新的保险业务。当时,总经理室研究决定,加快调查研究,开办这一高科技的卫星发射保险的新险种。通过了解,我们非常自豪地感到,我国的航天技术已经具备了走上国际航天市场进行竞争的能力。

  我们了解到中国研制的长征系列运载火箭是我国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研制出来的,是可靠的,在国际上是先进的。“长征一号”火箭于1970年4月发射成功,可将300公斤重的载荷送入倾角70度、高度为440公里的地球圆形轨道。“长征二号”火箭于1974年开始使用,是我国可回收的返回型遥感卫星运载工具。“长征三号”火箭于1984年4月8日和1986年2月1日分别将两颗通信卫星送入距地球表面35786公里的静止轨道,这两次成功使我国继美、苏、欧空局、日之后跨入了具有发射地球静止卫星能力的行列。

  我们还了解到,我国已建立了卫星发射基地和测控网。一个是发射近地轨道的发射中心,即甘肃酒泉发射中心,主要发射长征一号和二号运载火箭。第二个是发射高轨道、地球同步轨道的发射中心,即四川西昌发射中心,主要发射“长征三号”和“长征二号”丙捆绑运载火箭。1985年美国官员参观了发射场,对中国具有独立的发射能力表示赞赏,并同意美国民间的卫星公司可到中国来发射卫星。第三个是太原卫星发射中心,发射太阳同步轨道的卫星。

  198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试办国内卫星发射保险,积极准备为外星发射提供保险服务,以内星保险带动外星保险,为我国运载火箭打入国际市场做好准备。1985年, 航空航天部刘纪源副部长来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我们商谈卫星发射保险问题。我在西郊民巷公司会客室里接待了刘副部长,通过商谈,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我公司同意试办卫星发射保险。目前,采取低保额,对外不办分保的办法,每次承保的具体事项由双方业务部门进行具体商谈。

  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卫星发射保险只承保全损险,对部分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三、每次卫星发射无赔款发生时,保险公司愿返还部分保费,作为奖励。

  双方表示,通过我们之间的密切合作,开辟一条崭新的卫星保险的领域。

  如上面所说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第一颗卫星是1985年10月21日,航空航天部发射的国土普查低轨道卫星的卫星发射保险。经双方协议,保险责任,从卫星发射点火开始,到卫星准确入轨,星上仪器工作正常并能返回,保险责任终止。同时,还规定此次投保的险别为全损险,即承保卫星发生全部损失时负赔偿责任;对部分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

  国土普查卫星于1985年10月21日13时零7分发射升空,经过5天飞行于10月26日中午11时50分返回地面,卫星携带的2000米照相胶带同时带回,拍摄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整个发射过程没有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实际运行参数和保险的技术理论参数非常接近,说明这颗卫星入轨和返回具有较高的可靠性。

  我公司承保的第二颗卫星是1986年2月1日20时36分发射的高轨道通信卫星的卫星发射保险。卫星点火升空后经过大椭圆轨道到准同步轨道,三节火箭点火运行正常,经过10多天的推移,于2月17日17时准确定点于赤道上空。星上仪器运行正常。以上两颗卫星成功发射之后,我公司国内业务部主办卫星保险的顾建平于1986年7月5日给总经理室写报告,谈了他经办此项任务的体会。报告说,经过两次国内卫星发射保险,航空航天部对保险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提出保险意向。

  我公司承保的第三颗卫星发射保险是返回式卫星(JB-1),1986年10月6日卫星发射升空,按原计划5天后于10月11日成功返回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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