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汛以来最大范围的强降雨天气袭击长江沿线10省市。来自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的最新统计显示,强降雨已造成长江沿线的湖南、湖北、江西、浙江、重庆等10省市局部地区遭受洪涝灾害,累计洪涝受灾人口1492万人,农作物受灾806千公顷,因灾死亡39人、失踪13人,倒塌房屋2万间,直接经济损失约86亿元。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巨灾保险推出的最大障碍是国家扮演什么角色还不明确,中国应该建立国家主导的巨灾保险体系,联合个人、企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资本市场等利益相关方形成巨灾共同体。
每当遭遇重大的自然灾害,“呼之未出”的巨灾保险制度几乎就要被拷问一次。如今,随着各种自然灾害越来越频繁地发生,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到了须加快速度推出的时候。
目前,对于什么是巨灾,还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各国基本上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定义和划分。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提出了一个相对简单的标准,那就是看企业和个人能否依靠自己的力量(包括买商业保险)来承担灾害带来的风险,如果不能承担,就应该算作是巨灾。
一般而言,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冰雪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
其实,中国的巨灾保险并非是一片空白,但巨灾保险的制度和体系并没有建立起来。
“巨灾保险推出的最大障碍就是国家扮演什么角色还不明确。”郝演苏说。
据了解,国外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大致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政府包办,国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开办巨灾法定保险,由政府管理,而商业保险公司只负责代售保险单。第二种是商业运作,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保障,政府不作强制规定。第三种是政企联手。
不管是哪种模式,核心都是国家和政府的角色问题。中银保险公司石兴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巨灾保险是一种公共、准公共产品,但被保险人有博弈心理,投保率不会很高,所以必须要通过政府制定巨灾保险的法规和制度才能够推进。
巨灾保险在政府的主导下,可以将多方联结起来共御风险。周俊华表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各利益相关方,如个人、企业、国内保险公司、国际再保险公司和资本市场等,都要承担风险转移的作用。
通过这种风险转移,形成巨灾共同体,所有利益相关方各自承担一部分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即在发生中小型灾难时,个人量力而行承担一部分损失,其余由保险公司赔偿。国际再保险市场则为中等程度乃至更严重的灾害提供保障,而政府可能成为最后的保险人。
从国际上看,在设立巨灾基金、再保险安排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的同时,通过资本市场推出巨灾风险证券等系列创新产品,能够提升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