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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增资风潮频现 难解偿付隐忧
2011-02-23 来源: 文字:[    ]
  日前,农业银行宣布增资入股嘉禾人寿,持有嘉禾人寿51%的股份,一举成为控股股东。

  回顾去年年初,交银康联人寿保险在上海挂牌,交通银行持股51%,国内首家由商业银行控股的保险公司正式落地;8月,保监会批准中国银行全资控股中银保险;10月,工商银行收购金盛人寿60%的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12月,建设银行以51%的比例控股太平洋安泰。

  至此,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均已完成其在保险业的布局。然而,农行布局保险业,并非今年国内保险公司增资的结束,而是新一轮增资潮的开始。

  增资风潮频现

  据保监会公开信息披露,2011年伊始的半个月内,全行业共有5家保险公司总计35亿元的增资申请获得通过。目前,保险公司正行驶在增资的高速公路上。

  “增资潮”对于保险行业并非新生事物。2008年7月15日,在全国保险监督工作会议上,吴定富首次披露了12家保险公司出现不同程度的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两天之后,保监会网站一口气发布了9家保险公司(5家财险、4家寿险)的增资详情,其中包括都邦财险、华泰财险、中银保险、大众保险、永安财险、中航三星、信诚人寿、中美大都会、海尔纽约人寿(现海尔人寿)。

  今年新一轮增资潮的开端,颇有2008年的影子。

  对于大多数保险公司来说,2010年是“丰收”的一年。不仅产险和寿险的保费增速均超过30%,为近年来同期增速较高的一年;增资规模也远高于往年。去年保险业情况通报会上的数据显示,2010年46家保险公司累计增资331.7亿元,8家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225.5亿元。可以说,保险业资产规模的增长,催生了保险机构狂热的增资发债热情,但在增资发债热情的背后,不乏保费增长过快给保险机构资本金带来的巨大压力。一些公司面临偿付能力缺口,似乎唯有使用融资这一工具,才能求解偿付能力不足之困。
 增资掣肘难避

  根据2010年中报披露的三家上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指标,除太保寿险在上半年通过增资提升偿付能力充足率外,其他公司产寿险业务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均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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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不能对保险公司增资事件一概而论,从目前保监会接到100多份有关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书即可看出,各路资金对中国保险市场未来发展的信心。但不能忽视的是,中国保险业资本金不足已是顽疾。近年来,监管机构几乎所有重大会议上都有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的表述。对保险行业而言,强化资本约束的核心,即是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

  去年12月28日的保险业情况通报会上,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2010年,保监会督促了部分保险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充实资本金,改善偿付能力状况。3家偿付能力严重不达标的保险公司被叫停批设新分支机构,截至2010年11月末,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有7家,较2010年初减少了1家。

  此后不足半月,吴定富在1月11日召开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强调:2011年要将防范化解风险作为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强化资本约束,对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要采取“限制业务规模、限制或停止经营新业务、限制分支机构批设、限制高管薪酬”等措施。

  时至今日,增资成了保险公司的必行之道,但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增资亦有难言掣肘。

  “目前保险公司增加资本金的途径有限,并且空间也不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朱俊生介绍称,总体来看,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的渠道大致有六条:一是财政注资。从理论上说,国有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财政注资的方式增加资本金,但这在实践中可能性不大;二是减税额转增资本。即通过保险业税率的降低来增加保险公司利润,从而达到增加其资本金的目的,这自然是特别值得推崇的方式,因为中国企业税负太高,保险公司也不例外,通过减税转增资本,既可以降低不合理的税负,也可以增加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但涉及到与财政部、税务总局之间的协调,近期可能性不大;三是自身积累,从公司未分配利润中提取一部分以增加资本金的方式。这一方式成本相对较低,但由于保险公司利润率普遍不高,短期内获得大量的资本金并不现实;四是股东增资,这取决于股东的意愿及其实力;五是上市及再融资,这取决于资本市场的状况;六是发行次级债。但2010年12月保监会出台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严控保险公司进行次级债再融资。
 窘境何以缓解

  增资并非易事,且任何增资活动都不可能一蹴而就。以缓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而实现的增资行为,固然能够暂时缓解一时窘境,但仍然是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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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定富曾明确表示,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仍然是当前我国保险业所面临的主要风险。至于这些公司如何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形,他一语中的——“除了受股票市场不断走低的影响外,关键原因在于,部分公司发展模式粗放,产品结构不合理,公司盈利能力不强甚至长期亏损”,“部分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没有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经营中的短期行为比较突出”。

  在我国保险业恢复发展三十年之后,粗放型发展模式仍然是保险业待解的重要难题,并且是导致我国保险业滋生偿付能力风险的“罪魁祸首”。不难想象,在这样一个高速成长的行业,如果不转变保险业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哪怕再多几次“增资潮”,也不能从根本上解除保险业面临的偿付能力风险。

  在对2011年保险行业的展望中,各大券商均认为:据保守估计,产、寿险的保费增速还会在20%以上,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依然要充实资本金来满足自身对偿付能力的要求。尤其对一些尚处于扭亏阶段的小型保险公司来说,将不具有发债的资格,只能通过股东增资来补充资本金,对产险公司和银保业务占比较大的寿险公司来说,亦会产生一定影响,因为二者的规模扩张对于资本消耗的程度更大,如若不能及时增资,这些公司将不得不放慢发展速度。对于资金充裕的大型保险公司来说,这同时意味着,其市场份额有望进一步提升。

  相关链接

  偿付能力,是保险机构资金力量与自身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的比率,是一项重要监管指标,它指保险机构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也是保险机构资金力量与自身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的比较,偿付能力是否充足直接决定了被保险人能否得到可靠的保障。

  2003年3月,保监会以1号令的形式颁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初步建立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框架,标志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正式启动。随后保监会陆续出台一系列有关偿付能力的监管制度。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监会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分为三大类: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为不足类公司,100%~150%之间为充足I类公司,高于150%为充足II类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类保险公司,其业务将受到限制,偿付能力充足I类公司需要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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