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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火电行业脱硝政策,提高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2012-04-01 来源:弘博报告网整理 文字:[    ]

   2008 年1 月3 日发布《国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环发„2008‟1 号)指出,近年来我国的氮氧化物排放量逐年增加,已达到2,000 万吨左右,且排放增幅超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对酸雨的贡献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2009 年3 月23 日,环保部印发《2009~2010 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其中表示要全面开展氮氧化物污染的防治。以火电行业为重点,开展工业氮氧化物的污染防治。在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新建火电厂必须同步建设脱硝装臵,到2015 年底前,现役机组全部完成脱硝改造。
   2009 年7 月,国家环保部发布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自2010 年1 月1 日起,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重点地区不高于200mg/m3,其他地区不高于400mg/m3。至2015 年1 月1 日,所有火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都要求重点地区不高于200mg/m3,其他地区不高于400mg/m3。2010 年2 月,环境保护部同时发布《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和《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J563-2010)两个规范,规定了SCR 和SNCR 烟气脱硝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等技术要求。规范的出台指明了烟气脱硝的技术路线和施工工艺,对行业的发展非常有帮助。2010 年6 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 号),要求重点区域内(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的火电厂应在―十二五‖期间全部安装脱硝设施。2010 年6 月底,为全面反映企业诉求,推动脱硝成本进入电价,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下发了《关于测算火电厂烟气脱硝运营成本的通知》,组织发电企业对火电厂烟气脱硝成本进行测算。
   2011 年1 月14 日,环保部发布《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除了比2009 年初稿要求更高之外,新标准也比欧盟相关规定要求更高。2011 年9 月21 日,环保部和质检总局联合发布正式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除了总体上进一步收紧污染物排放限值,提高了新建机组和现有机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还进一步完善了污染物指标体系,增设了汞的排放限值和燃气锅炉排放限值。
   新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氮氧化物排放的要求:自2012 年1 月1日起,新建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表1 规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制;自2014 年7 月1 日起,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表1 规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制;重点地区的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表2 规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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