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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行业准入壁垒分析
2012-02-22 来源:弘博编辑整理 文字:[    ]

    2006年7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将轮式拖拉机(以单缸柴油机或25马力以下多缸柴油机为动力)产品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自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强制管理,规范小型拖拉机市场,进入小型拖拉机行业必须取得强制认证许可,为进入此行业设置了技术质量门槛。

此外,《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第二条、第十八条规定:“农机鉴定,通过科学试验测定和生产考核,综合评定农机具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价值,为农业选择适用的机具提供依据,是评定农机具能否进行推广的必经程序;未通过鉴定或未取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农机具一律不得推广,不得享受财政和信贷的优惠待遇。”拖拉机制造商需取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方可推广销售。

    2011年8月,工信部发布了《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对从事拖拉机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产品要求、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销售和售后服务等方面提出要求。《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规定:生产发动机功率为18.40 kW~36.68 kW的拖拉机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36.68 kW~88.24 kW的不低于3,000万元;88.24 kW以上的不低于8,000万元。形成的拖拉机生产能力(额定功率×生产台数)不低于50,000 kW/年。本行业存在一定的行业准入壁垒。

http://www.reporthb.com/report/reportview293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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