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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012-03-02 来源:弘博报告网整理 文字:[    ]

    医药流通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必须遵循国家医药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医药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1)主要法律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我国早在1985 年便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随后于2001 年2 月28 日修订并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法对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2)主要法规
   1)药品经营许可证制度
   在我国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制度
   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依法通过GSP 认证,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方可依法经营药品。
   3)药品生产许可证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制度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GMP 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5)新药证书
   研制新药,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6)国家药品标准制度
   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所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包括SFDA 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7)药品定价制度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其它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
   8)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我国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是国际通行的药品管理模式。通过加强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经营行为,引导公众科学合理用药,减少药物滥用和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保护公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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