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05 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因此,根据所提供医疗服务项目以及医疗技术的不同,医疗服务机构可分为综合性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健康管理(体检中心等)、专业临检机构、护理院、疗养院等,其中专科医院包括口腔、眼科、肛肠科、耳鼻喉科、肿瘤、心血管、胸科、血液病、妇产科、儿科、精神病、传染病、皮肤病、结核病、麻风病、职业病、骨科、康复科、整形外科、美容以及其他医院等20 余个专科门类。理论上,综合性医院的各个专科服务项目均可能独立出来设立相应的专科医院。根据服务层次和覆盖区域的不同,可分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室、街
道卫生室、村卫生室和护理站等;按照经济类型,可分为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按照以是否营利为目的,可以分为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按照是否异地拓展,又可分为单体经营和连锁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