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策上看,我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开业审批、执业、税收、学术、用工、用地、设备配置等方面均与公立医疗机构存在一定的歧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营医疗服务业的发展。
图表 公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上的差别
为消除政策上的差别,2010 年12 月,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保部等五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提出要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例如,在税收政策上,该意见提出,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在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该意见也提出要优先考虑社会资本。
2010 年,李克强副总理在“求是”杂志发表了“不断深化医改,推动建立符合国情惠及全民的医药卫生体制”的讲话,提出要“抓紧清理和修订相关规章办法,消除政策障碍,实行同等待遇,加快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形成公立医院改革的外在推力。” 李总理同时还提出,“在做好保基本的同时,也要促进非基本医疗服务的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选择性的、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适应患者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需求”。国家最高领导层的表态,为我国医疗服务产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未来五年的政策走向定了基调。